“
十一五”以來,在高
油價的形勢下,國內多個部門陸續出臺或準備出臺針對石油企業的政策,尤其是資源稅費政策,如開征石油特別收益金,準備大幅提高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等。這不可避免地帶來政出多門、重復征收問題,造成石油企業稅費負擔過重,致使石油企業成本上升、利潤下降,削弱石油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和保障國家
石油安全的能力。
現行稅費制度
我國現行油氣資源稅費制度,主要包括資源稅、礦區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石油特別收益金、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等五種。
一是資源稅。我國原油、天然氣資源稅采用從量定額征收的辦法,課稅數量為原油、天然氣銷售數量及自用數量之和。對原油、天然氣征收資源稅,目的是保護國有資源,促進國有資源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調節級差收入。原油稅額幅度為8?30元/桶,天然氣稅額幅度為2?15元/千立方米,具體適用稅額,由財政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納稅人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對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對東北老工業基地的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稅額標準。此條款不適用于境內中外合作油氣田企業和海洋油氣田企業不繳納資源稅。應當特別指出的是,資源稅是地方稅種,所征收的資源稅進入地方財政,中央政府并不分享。
二是礦區使用費。此條款僅適用于中外合作油氣田企業和海洋油氣田企業。礦區使用費按照每個油、氣田日歷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氣總產量扣除作業油(氣)和損耗量之后計征,按實物繳納,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開采原油礦區使用費費率為2%?12.5%,開采天然氣費率為1%?3%。
三是礦產資源補償費。所有石油企業開
采油氣礦產資源都需要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原油、天然氣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費率為1%。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并按一定比例實行中央與地方分成,而且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查,即礦產資源的再生產。
四是石油特別收益金。這是國家專門針對某些
石油開采企業因高油價而獲得的超額利潤而從2006年3月26日起開征的一個特別稅種,又稱為暴利稅。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國產原油只有當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時,才需要對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比例交納石油特別收益金。石油特別收益金實行五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按月計算、按季繳納。起征點為40美元/桶,征收率為20%?40%,根據
原油價格計征。
五是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與價款。企業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須分別繳納探礦權與采礦權使用費、價款。這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通常作法。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第一個勘查1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探礦權采礦權款以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一次或分期繳納;探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收取。
五種稅、費各有特點,互相補充
將以上五種稅、費羅列在一起,難免給人一種體系復雜、稅費壓力過大的印象。實際上,這五種稅、費各有自己的特點,各有各的適用范圍,互為補充,并不重疊,充分體現了我國礦產資源現代稅費制度創建時期不斷充實和不斷完善的過程。例如,資源稅的適用對象是國內石油開采企業,礦區使用費的適用對象是中外合作油氣田企業和海洋油氣田企業,之間并無交叉與重疊。
再例如,石油特別收益金的針對性很強,只有因高油價而獲得超額利潤即暴利的石油開采企業,才需要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具體的說,只有當
國際油價超過40美元/桶時,才需要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油價愈高,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愈多。目前的油價不超過50美元/桶,因此企業需要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并不多。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探礦權與采礦權使用費、價款是在不同階段繳納的不同礦權使用費與價款,中間并沒有重疊的問題。也就是說,在勘探階段,繳納的是探礦權使用費與價款;在開采階段,繳納的是采礦權使用費與價款。
礦產資源稅費的調整方向
我們剛才提到,我國的礦產資源現代稅費制度是在改革的過程中創建起來的,難免留下改革過程的一些烙印。現在,改革已經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因此礦產資源稅費制度也應當作某些調整,以適應新的情況。
首先,對中外、陸上和
海洋石油企業資源稅費政策不一致,造成不同的油氣生產企業之間稅負不公平。特別是在中外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即將并軌的今天,資源稅和礦區使用費的合并與調整也就成為歷史的必然。
其次,原來的資源稅是從量征收,實踐證明其中存在許多弊病,主要是,從量征收既不能真實地反映原油的真正價值,也不能真實地反映油田之間的級差。
第三,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合并征收勢在必行。雖然它們征收的目的不同,所要調整的對象也不同,但兩者確有重復征收的問題。但是,這一次我們希望不是將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簡單的合并,而是要將礦區使用費、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三者放在一起統籌考慮,重新設計稅名,制定統一的適中的稅率,并且一定要實行從價征收。
第四,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征收要適當考慮因礦區使用費、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三者合并且實行從價征收后可能造成的稅負過重的問題。
第五,要在未來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設計中充分考慮并預留針對具體情況與特殊情況的減免稅條款。
例如,可以具體規定,當國際油價下跌到何種程度時,國家可以考慮實施減稅措施。
再如,可以考慮對開發利用
低滲透低品位高成本油田及尾礦的企業實施減免稅的優惠政策。通過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實施,起到鼓勵油企開發利用低滲透低品位高成本油田及尾礦的作用。
第六,整體稅負不要過高,也不要過低,要保證實行新稅制后的石油開采企業有足夠的自我造血功能,可持續發展能力和保障國家石油安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