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下屬的中國石油天然氣運輸公司西安分公司出現了停運事件,數百名為其服務的成品油運輸槽罐車民營車主要求公司提高運輸費標準,取消內外有別的歧視性政策。原因是“營改增”后,運輸車輛的稅率提高了3倍多,而中石油運輸公司陜西分公司對外依然維持6.5元/噸運價,運輸車輛陷入無利可圖的境地,但對內部直屬運油車的運價卻是外部車的42倍,被質疑為通過外部壓價,在內部進行利益輸送。(《中國經營報》12月21日)
不否認,如果作為普通企業,優化經營結構,自由制定石油運價,追求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的天性,本無可厚非。但是,對本來就是依靠國家政策占據國內石油市場支配和壟斷地位的中石油來說,石油運價“內外有別”這一舉動,顯然不能按一般企業的自由經營簡單視之和對待,而對于這一舉動的后果,也絕不能僅僅用追求利潤最大化來解釋。
眾所周知,包括中石油在內的“三桶油”,在國內油氣市場上的壟斷地位有目共睹,石油的開采、進口、提煉、批發、零售、運輸等各個環節,無疑占據絕對的強勢支配地位,不管對內部還是外部的油運公司和車輛來說,擁有絕對的生殺大權,限價、限運隨手拈來。換句話說,中石油等的任何一個政策、任何一個經營行為,都是依附在國家對石油的支持政策、壟斷地位之上,具有“準壟斷”性質。
在這種情況下,中石油明知“營改增”后運輸車輛的稅率提高了3倍多,卻利用自己對石油運輸等業務絕對的控制權和決定權,對外部運油車輛給予以往不變的運價,而同時卻給予相對外部車輛有天壤之別的42倍內部車輛之高價。這種“內外有別”的運價,使外部車幾乎難以生存下去,遑論與中石油內部車輛開展市場競爭。不管主觀上有沒有打壓外部車輛的意思,但客觀上卻實現了實實在在的打壓效果,具有天然內部利益輸送的意味,涉嫌嚴重價格歧視和市場不公。
因此,中石油此次的油運價“內外有別”,就不能與一般市場企業的企業自主經營畫等號,而是要保持高度警惕,有關部門甚至還需立即出手,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干預。
《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由此可見,對油源具有壟斷地位、對油運及運價具有絕對話語權和生殺權的中石油陜西分公司,在沒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實施油運價格的“內外有別”等手法,與上述反壟斷法等規定不符,涉嫌濫用其國內成品油市場絕對支配權。這與我國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形成充分競爭、健康合理的市場經營秩序的建設目標南轅北轍。有關部門特別是反價格歧視和壟斷部門應加大執法力度,對此行為及時查處和糾偏。而從長遠看,還是要盡快打破目前“三桶油”對國內油氣市場的壟斷地位,允許更多的民資、外企等進入國內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市場,形成充分的市場競爭和需求,用充分的油運需求和競爭,理順國內油氣運輸等的價格秩序。 □余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