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美兩國簽署了旨在延緩全球變暖的《巴黎協定》。《巴黎協定》的達成,將改變“自上而下”的氣候治理模式,過渡到“自下而上”的新競爭模式,開啟了新一輪零排放時代的大國博弈。
而在歐洲,自歐盟委員會2015年2月通過“一個有遠見的氣候變化政策彈性能源聯盟框架策略”后,過渡到一個低碳、安全和有競爭力的經濟成為優先事項之一。但受到歐洲整體經濟的影響,以德法兩個中堅力量為代表的歐盟成員國,其能源轉型之路一波三折、前途未卜。
在可再生能源領域、能效、建筑、交通領域,德法兩國目標一致,政策工具類似。從兩國政策實踐看,低碳化競爭的核心領域在于,可再生能源及氣候友好型技術的推廣、使用。作為工業強國的德國,于2004年、2009年和2014年分別三次修訂《可再生能源法》,逐步降低補貼,減少支持政策,并試圖引進競標等市場競爭機制。德國可再生能源中,風能、生物質能、太陽能位于前三。然而,資源來源的不穩定性、儲能技術難題、可能的環境污染、生物多樣性問題,給未來前景提出了諸多爭議。在核能方面,德國2022年核能退出的替代方案仍懸而未決,18%的電煤使用何去何從,都制約了能源轉型目標的實現。
作為歐洲農業大國的法國,在經濟下行的情況下,對于可再生能源是否拖累國家經濟,也頗具爭議。由于總體預算緊張,對可再生能源的支持亦在減少。可見,由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成本過度高昂,德法兩國迄今均未能達到預期的社會經濟環境效益,長期經濟支持政策難以為繼。
綠色能源轉型,成本高昂、目標遠大、現實艱難。汲取德法兩國的前車之鑒,我國有必要建立綠色能源轉型的法律框架。這是一個系統化工程,涉及領域廣泛,需整合不同政策法律資源,建立一套復雜的、可調節的支持體系。同時,整合就業成本、環境成本于化石能源成本中,改變補貼路徑,以電力制度、電價制度改革為核心,尋求社會共識,最小化損害企業競爭力,并重新核算社會成本,最大化引入全球競爭。
在國際層面,可以倡議推動建立一個全球清潔能源法律公約框架,以便促進可再生能源國際法律框架的形成,并與氣候變化、能源安全國際法律相鏈接,以靈活工具應對未來全球能源安全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