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改革,可以說一直牽動著中國礦業的“神經”。
2010年6月,新疆率先在全國建立資源稅改革試點,對原油和天然氣資源按產品銷售額的5%計征資源稅。2010年12月1日后,我國資源稅改革試點范圍擴大到全國多個省區。2012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將全面深化資源稅改革,擴大從價計征范圍。
今年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錢學明、熊貴立分別以個人提案、黨派提案的形式向兩會遞交了提案。兩位委員均表示,目前,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制存在著征稅范圍小、實際稅負低、從量計征方法陳舊、多種稅負并存且征管攪亂、分配體制不合理等問題。
錢學明在提案中指出,由于我國資源稅征收的范圍小、稅率低,使得資源稅至今在我國稅制體系中地位甚微,尤其是在資源戰略地位日益顯現的今天,資源稅保護資源的重要作用還未能充分發揮出來。我國資源稅一直處于地位低、功能弱、稅額少、調節無力的尷尬境地,在現實經濟活動中資源損失浪費的現象十分突出。
熊貴立表示,如今我國經濟發展步入調整期,潛在增速下降已是不爭的事實,通脹處于暫時回落且未來將持續溫和可控,資源稅改革正當其時。
這兩位委員均在提案中提出相同的建議:
一是完善資源稅的立法宗旨。資源稅改革應當樹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更多是強調資源稅在調節不同資源企業資源級差收入方面的功能,對資源稅的資源環境保護以及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功能重視不夠。資源稅的立法目的應當一方面協調人與環境的關系,保護和改善環境,另一方面保障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是完善資源稅的計稅依據。資源稅的計征方式應由原來的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使稅負隨著價格而動,避免資源開采使用成本在價格上漲中相對降低,這是當前資源稅改革的關鍵。相對于從量計征,從價計征更能夠體現出企業利用資源的成本,從而促使企業提高生產效率。
三是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資源稅應當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征收范圍,對于日益緊缺的資源都應考慮列入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從世界各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看,資源稅稅目可涉及到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以及海洋資源、地熱資源、動植物資源等,其中以礦藏資源、土地資源和森林資源為主。如果考慮到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先將國家目前已經立法管理的一些資源納入其中,如水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海洋資源、漁業資源、灘涂資源等。
四是合理調整資源稅稅率。對于納入資源稅稅收范圍的應稅稅目,應根據其稀缺程度、人類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開采成本、自身的開采成本及該行業利潤等因素來計算課稅稅額,同時依照資源本身的優劣和地理位置差異向從事資源開發的企業征收高低有別的稅額。對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資源課以重稅,通過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和上調稅額來引導企業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資源。同時,將稅額與資源回采率掛鉤,將資源回采率和環境修復指標作為確定稅額標準的重要參考指標,根據不同的資源回采率制定不同的資源稅稅率,回采率高的稅率低,反之則高,以此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保證資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
五是完善資源稅稅收優惠政策。資源稅改革總的指導思想應為前期優惠,鼓勵技術創新、產業集中和尋找替代能源。在勘查和開發階段,稅收可實行優惠政策;對用于節約能源、環境保護方面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必要的扣除;對先進設備引進等實行優惠鼓勵,并推行耗竭補貼;允許優秀企業從稅前利潤中扣除一定比例扶持衰老礦區,用于尋找新礦體,并通過稅收優惠減免等措施扶持那些表現優異的大型企業;將回采率或資源開采后污染的處理情況與資源稅的稅負聯系起來,制定鼓勵回收利用的優惠政策,推動節能減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