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油氣田企業開發煤層氣、頁巖氣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油氣田企業從事煤層氣、頁巖氣生產,以及為生產煤層氣、頁巖氣提供生產性勞務,按照《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財稅[2009]8號印發)繳納增值稅。
據了解,2009年,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和石油天然氣企業增值稅政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原有的油氣田企業增值稅政策進行了修訂,并聯合下發了《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該辦法延續了2000年以來對油氣田企業生產性勞務按照17%征收增值稅的政策規定,并重新規范了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繳納辦法。但該辦法規定的適用范圍為從事原油、天然氣生產的油氣田企業,而油氣田企業開發煤層氣、頁巖氣則屬于一種新興的業務,是否可以適用這一辦法尚不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相關部門研究認為,煤層氣和頁巖氣分別儲存在煤層和泥頁巖中,主要成分為甲烷,是一種優質高效的清潔能源。其主要成分和熱值與開發自油田、天然氣田的常規天然氣相同,屬于非常規的天然氣資源。油氣田企業開發煤層氣、頁巖氣,應與開發石油、天然氣同樣適用于《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