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改良版成品油定價機制與油價下調通知一并出臺。不得不說這是在彰顯對舊機制的遵守,又在表達成品油價格改革的誠意。
我國石油價格改革始于1998年。此次價格機制的完善是在2009年體制機制框架內的適當調整,因而不能視之為新機制出臺,更準確地說是對舊方案的修正與完善。
機制的完善解決了什么問題?縮短調價周期,取消4%的調價幅度限制,調整掛靠油種,這是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的核心內容。
具體而言,成品油調價周期由22天縮至10天,計價辦法由原來的22個工作日移動平均價格,改為10個工作日的平均價格;取消了國際市場油價波動4%才能調價的幅度限制;根據國內原油進口結構變化,適當調整了掛靠油種。
可以肯定的是,機制完善后,成品油調價頻率加快,調價時間節點透明度增強,國內油價能夠更加靈敏地反映國際市場油價變化,盡可能避免經營者無風險套利行為,大大遏制市場投機,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
自2008年底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以來,國內成品油價格共經過10降15升共25次調整。其中,2010年、2011年為防止國內油價大幅波動,國家有意控制調整頻率,分別調整4次、3次。
這一期間,機制運行總體順暢,成品油價格有升有降成為常態,為進一步改革奠定基礎。同期,機制本身的問題也不斷發酵,調價周期過長,調價邊界條件較高,容易產生無風險投機套利行為,存在快漲慢跌、漲多降少現象,掛靠油種不適應進口結構變化。
基于上述問題,完善成品油定價機制的建議從未間斷。按照修訂后的《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國內汽、柴油價格根據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變化每10個工作日調整一次。
辦法同時規定:當調價幅度低于每噸50元(折合每升調價金額不足5分錢)時,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時累加或沖抵。當國內價格總水平出現顯著上漲或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以及國際市場油價短時內出現劇烈上漲等特殊情形時,暫停、延遲調價,或縮小調價幅度。
根據國家發改委負責人的解釋:“成品油價格每10個工作日都會調整一次,該降就降,該升就升。”
相比之下,改良后的機制更加準確設定了調價時點。2009年版機制提出:“當國際市場原油連續22個工作日移動平均價格變化超過4%時,可相應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
“可調、可不調”,這為政府調控埋下空間。這就是為什么在過去四年,國內油價該調未調,該漲未漲的原因。如果接下來可以按照既定規則,根據國際油價變化調整,那么可以預見這對于石油企業利好,煉油環節虧損也可以得到改善。成品油投機操作的空間被壓縮,貿易商套利將得到抑制。
接下來,我們需要分析,定價機制完善之后,還有哪些問題沒有解決?
首先必須看到,調價期限雖縮短到10個工作日,但調價滯后性還沒有完全解決。之所以設定期限,目的是防止國際油價大幅波動傳導至國內。但事實上,既要選擇與國際接軌,又要避免價格波動是不可能的。
其二,新方案根據國內原油進口結構變化,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掛靠油種及采價市場。我國的石油資源稟賦、50%以上的進口依存度決定,國內油價必須與國際價格掛鉤。但是,出于能源安全、穩定市場的考慮,此次方案沒有公布具體油種變化和加權比重,使得機制的透明度下降。
在修正之前,國內成品油價格掛靠的國際市場布倫特、迪拜、辛塔三種原油現貨價格。分析認為,辛塔原油極有可能被阿曼原油替代、或者被WTI原油代替。
其三、最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機制完善中,國內成品油價格仍然延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價格主管部門仍執行價格發布權。而根據此前方案,國家有意改變價格發布方式。
由于國內石油市場競爭并不充分,民營企業與國家石油公司之間的競爭并不對等,價格市場化仍有很長的路要走。接下來要做的是,為更加充分的市場競爭創造條件,擺在第一位的就是推動石油流通體制的改革,逐步放開進口、批發管制,逐步建立原油和成品油交易市場。
其四,此次定價機制完善仍未解決的問題是規則的進一步細化。定價機制規定國際油價每桶80~130美元和130美元以上兩種管制情況。如,“當國際原油高于130美元/桶時,汽柴油價格原則上不提或者少提”,這樣的規定模糊且不細致,為價格博弈和市場波動留下空間。